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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工作。
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
    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
    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
    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
    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
    用。

九.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
    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
    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 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
    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
  局等;
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 及场地;
4. 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位;
9. 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 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11. 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2.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13.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 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
      纳费用。
十五.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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